根据全国博管会及学校博士后管理的文件精神,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1. 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 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 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 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或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 天的;
8. 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
9. 受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10. 6个月内不能按计划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的;
11. 博士后在国(境)外出现有损国家尊严利益或触犯法律的行为;
12. 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具有规定退站情形,但不办理退站手续的博士后,由合作导师或所在学院报博管办,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程序进行清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