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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5 浏览:268

各学院、在站博士后、已出站博士后: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产学研融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2号)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二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参赛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3﹞185号),现就我校第二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服务大局、突出特色、多方参与、务实节俭办赛理念,打造新时代全国性博士后创新创业赛事品牌,建设博士后创新创业的高水平交流展示平台、吸引人才开放合作的重要窗口和培养选拔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有效渠道,持续激发博士后创新潜能,释放博士后创业活力,有力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培养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队伍。

二、大赛主题

       智汇赋能发展  博创引领未来

三、  赛事安排

(一)比赛时间

        5月-8月开展比赛报名和预选推荐,9月开展全国复赛(书面评审)工作,10月开展全国总决赛(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总决赛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八角湾国际会展中心

(三)比赛项目

       设创新赛、创业赛、海外(境外)赛和揭榜领题赛四个组别,预设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海洋开发与应用、其他行业等7个赛道。各组别可根据项目报名情况调整赛道。

(四)参赛方式

      请符合参赛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所在团队于5月15日起登录中国博士后网大赛专区(www.chinapostdoctor.org.cn)或第二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官网(www.sdhwrc.com)自主报名(参赛条件详见附件1)。创新赛、创业赛组别由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预选;海外(境外)赛和揭榜领题赛组别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自主报名参赛。创新赛、创业赛、海外(境外)赛和揭榜领题赛等各组别赛事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

四、奖励政策

(一)我省参赛奖励

1.对在我省预选赛中胜出的创新赛各赛道、创业赛排名前50%的项目颁发荣誉证书;获金、银、铜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项目团队核心成员中的省内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陕西省创新创业优秀博士后”证书。

2.入围全国总决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下年度博士后资助重点考虑对象;其在陕创办的企业,可优先设立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并推荐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3.对入围全国总决赛的海外(境外)赛、揭榜领题赛项目, 颁发优胜奖。

(二)全国总决赛奖励

1.各组别的每个赛道颁发金奖、银奖、铜奖、优胜奖若干。大赛组委会按照金奖10万元、银奖5万元、铜奖2万元的标准向获奖者发放奖金,优胜奖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向获奖项目团队核心成员中的国内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全国创新创业优秀博士后”证书。

(三)其他奖励

       在我省预选赛和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项目,优先支持入驻“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园”,对实质性入驻园区的项目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站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赛,并在2023年6月5日前完成网上报名(报名网站:www.chinapostdoctor.org.cn或www.sdhwrc.com)。各设站学院至少推荐2个创新赛或创业赛参赛项目。8月10日前,陕西省人社厅通过预选赛(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确定我省参加全国创新赛、创业赛复赛的项目,并按照要求向人社部推荐。

(二)比赛不收取任何费用。参赛者及相关人员参赛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学校承担。大赛期间食宿和市内交通由执委会统一安排。

       举办本次大赛,意在建设博士后创新创业的高水平交流展示平台、吸引人才开放合作的重要窗口和培养选拔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有效渠道,激发博士后创新潜能,释放博士后创业活力,有力推动产学研融合和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培养造就更多更高水平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请各设站学院着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积极参与,切实发现、推荐具有较强实力和发展潜质的优秀人才。

 

联系人:吉老师

联系电话:029-61105190

 

附件1:第二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参赛条件.doc

 附件2:第二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赛事安排.doc

   

 

                                      人事处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