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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站管理

发布时间:2023-01-17 浏览:5601

 

         一、  专职科研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出站,但须本人提前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设站学院负责人同意,校人事处备案。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出站者不少于21个月。

二、  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博士后进站前需与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或合同,规定在站工作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产权成果归属、考核要求、违约处罚、待遇等事项。

三、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填写《长安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经合作导师同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四、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五、  各流动站须对进站满一年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或超过三个月没进行考核者,限期改正,否则作退站处理。考核结果由流动站管理人员报人事处备案。

六、  企业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企业工作站负责,校人事处依据和企业签订的联合协议参与管理,科研成果归属以学校、企业博士后人员签订的协议书为准。

七、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同等对待,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请专利和奖项等第一作者单位须署“长安大学”(另有协议的除外),技术转让须经学校同意。

       八、  博士后作为学校的科研人员和合作导师的科研助手,在站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合作导师开展研究工作,其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学院负责